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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補貼對象:
      為協助因受疫情衝擊致收入受影響之在職弱勢勞工,提供其生活補貼,維持其生活所需,補貼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而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
    1. 二、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申請生活補貼:
      1. (一)、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2. (二)、109年3月31日已參加勞工保險,且申請補貼時仍在加保中。
      3. (三)、109年3月之勞保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4千元(含)以下。
      4. (四)、107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課稅標準40萬8千元。
      5. (五)、未請領交通部、文化部或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2. 三、補貼金額:
      經審核通過後,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一次發給3個月,共計3萬元。

    3.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109年4月20日起至109年5月22日止,向所屬職業工會提出申請(郵寄至職業工會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職業工會再送勞保局審核。

    4. 五、申請人應備文件、資料:
      1. (一)、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勞工之生活補貼申請書
      2. (二)、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封面影本。

 

 

勞工生活補貼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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